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农历甲辰年(龙)四月十一    我国青年学者、作家、画家、书法家朱子夫先生为我校题写校名!   收藏本站 繁體版
 
 

公平  科学  权威
公正  独立  规范
公开  专业  溯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云南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
 中国社会组织AAA级单位
 
  • 学校概况
  • 校务管理
  • 专业设置
  • 技能评价动态
  • 证书成绩查询
  • 学员天地
  • 滇大网校
  • 网上预报名
  • 联系我们
  • 您的位置:首页 >> 校务管理 >> 法律法规
    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
    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
    国人部发[2008]24号
    信息来源:互联网  ‖  发稿作者:行政办   ‖  发布时间:2008年3月10日  ‖  查看7318次  ‖  
     

    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

    (国人部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各副省级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府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总政治部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

      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对于稳步提升我国产业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起,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范围。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高技能人才选拔数量

      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每次选拔不超过400人。

      二、高技能人才选拔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观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具有国家-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 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6、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三、高技能人才选拔办法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 的规定,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统一组织,同时开展。

      ()人事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状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下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人选控制指标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事厅()会同劳动保障厅(),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部门、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工作。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非公有制单位选拔工作由所属地区统一组织。

      ()高技能人才的推荐人选必须经过专家评议。专家评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事厅 () 会同劳动保障厅(),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干部) 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 部门负责组织。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事厅 () 会同劳动保障厅(),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 (干部) 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数,对高技能人才的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后,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一同,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审核、审定、公示后,统一上报人事部。

      ()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会同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集中审核人选,并将拟定的名单报国务院审批。

      军队系统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工作,由军委总政治部结合部队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选拔的人选由人事部转报国务院审批。

      四、选拔周期、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周期、津贴标准、经费来源和发放办法,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相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统战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滇大教育专业职业规划师为你提供更多帮助

    滇大教育专业职业规划师为你提供更多帮助

                  
    上一篇: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 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 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返回顶部↑
    昆明五华滇大职业培学校是云南省有名的育婴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茶艺师保育员西点师等多项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培训的专业学校
    全国免费报名咨询电话:400 871 0660  昆明市区咨询报名电话:0871-65955757 呈贡大学城咨询报名电话:0871-67467345
    国家工信部滇ICP备12003648号 云南省教育厅滇教ICP备1206022号  网站云南省公安机关备案号:53010203702046号
    云南省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报名机构  
    官方微信公众号:yndianda 
    本站版权所有 2006-2020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复制   您是本站的:第 位访客     网站云南公安机关备案
    By:Nzcms v3.12.01.MSSQL版本TM
     
    在线咨询 QQ咨询 网上预报名 免费获取学习资料
    Copyright Right©2008-2013 Ningzhi.Net Powered
    By:Nzcms v3.12.01

    2150